集团公司第八轮《集体合同》修订条款

2017-02-13 13:18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第四十二条  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职工就餐问题,对因工作需要在单位就餐的职工,按每天不低于10/人的标准供应三餐。仅需在单位就一顿午餐的职工,按不低于6/人的标准执行。

修订为:按每天不低于15/人的标准供应三餐。仅需在单位就一顿午餐的员工,按不低于8/人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甲方负责每两年对在职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对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对从事食堂、医务工作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传染性疾病的检查。

修订为:甲方负责每年对在岗员工进行一次体检,女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对从事食堂、医务工作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传染性疾病的检查。

第四十七条  职工(含退休)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去世,甲方发给一次性慰问费不低于500元。

修订为: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甲方发给一次性慰问费不低于1000元。

第五十一条  甲方于每年春节、中秋、重阳等重大传统节日期间,对在岗职工、内退和离、退休职工进行慰问,标准如下:在岗职工中秋慰问标准为200/人,春节为400/人。

修订为:  甲方于每年春节、中秋、重阳等重大传统节日期间,对在岗、内退和离、退休员工进行慰问,标准如下:在岗员工端午节、中秋慰问标准为200/人,春节为400/人。增加了端午节慰问。

一、《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修订说明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完成的利润指标情况(集团公司审计部审计结果),工资总额调整幅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亏损单位不予增长;

②有利润但未完成利润指标的单位,增长部分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或核定总额);

③超计划利润在50%以内的,增长部分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3%(或核定总额);

④超计划利润50-100%以上的,增长部分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5%(或核定总额);

⑤超计划利润在100%以上的,增长部分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5%(或核定总额);

⑥集团总部及后勤服务中心员工工资增长幅度分别按各分(子)公司员工工资增幅的平均值和平均值的80%标准执行。

修订为:根据集团公司对基层单位利润考核的要求,第④条修改为超计划利润50%以上的,增长部分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5%(或核定总额);取消第⑤条。

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协议》修订说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

修订为: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中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把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不断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修订为: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把集团公司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按照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必须五到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不断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凡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中心、项目经理部、车间、船队等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协议: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生产安全。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修订为:凡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项目经理部、车间、船队等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协议: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集团公司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3、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六条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明确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各分(子)公司、中心必须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车间、船队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修订为: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各分(子)公司、项目经理部、车间、船队必须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集团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修订为: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全面落实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强化项目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和贯彻落实;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条  集团公司推行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点监控法,并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点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内容。各分(子)公司、中心应进行分级监控,明确各级危险源点责任人。

修订为: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特点,推行危险源点监控法,开展施工全过程、各环节、各岗位的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危险源点责任人。

强化施工现场作业全过程监控,对桥梁、隧道、高边坡及拌合场、预制场等重点场所实施视频监控,确保及时有效的对在建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定期对各分(子)公司、中心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适时组织复查,复查情况书面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

修订为: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定期对各分(子)公司及项目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由各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适时组织复查,复查情况及时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中心按国家、省、市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修订为: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两级工会支持企业行政劳动保护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工会应支持企业行政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严格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劳动安全监督活动,签订“三不伤害”公约,发挥职代会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检查监督作用。

修订为:签订“四不伤害”公约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修改说明

一、将原第十条  集团总部及分(子)公司每月应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其标准按苏交工计(2009)第99号文《关于调整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修改后为

按苏交工计(201650号文《集团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二、将原第十五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岗位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修改为“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其岗位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不低于参保属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将原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的女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三十天。

修改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将原第十七条  对初婚及已育并采取避孕措施的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

修改为“对已婚女职工”

五、将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哺乳时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以内的哺乳假,其休假期间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其岗位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修改为: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其岗位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不低于参保属地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7-2019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草案)

 

甲方: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和发展规划,特制订本协议。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党委鉴证,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协商原则

集团公司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发展的原则,结合目前实际,采用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工资分配形式,对各分(子)公司不同岗位的员工分别实行岗位绩效制、岗位技能制、承包制、协议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等工资分配形式。

集团公司按照工资增长幅度参照同业市场及物价水平,员工年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不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前提,着眼于广大普通员工,以关键岗位为重点,努力促进员工技能提高和收入增长。

第二条  协商范围

本次工资集体协商针对于上一年度731日前参加工作的普通员工。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分(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高层管理人员、协议工资制人员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协商工资基数总额应剔除上述人员的工资。

第三条  协商内容

1、经济效益:

集团公司根据整体效益情况,结合发展形势,确定2017-2019年在岗普通员工的工资总额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增长1-5%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完成的利润指标情况(集团公司审计部审计结果),工资总额调整幅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亏损单位不予增长;

②有利润但未完成利润指标的单位,增长部分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或核定总额);

③超计划利润在50%以内的,增长部分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3%(或核定总额);

  • 公司名称: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地址:江苏省镇江市谷阳东大道398号

  • 邮政编码:212100

  • 公司电话:0511-88823167

  • 公司传真:0511-88822995